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魏隆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53號 聲 請 人 魏隆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5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0 1 1000 002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790 003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125 004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95 005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100 006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