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凃佩勳、韋仰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佩勳 代 理 人 韋仰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7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64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威力國際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凃佩勳) 玉山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111年2月24日 500萬元 D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