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陳慧絹、陳盛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92號 聲 請 人 陳慧絹 代 理 人 陳盛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7日屆滿(因111年6月25、26日為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27日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廖宣惟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9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鋒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NC0000000~105-NC0000000 2 200 002 鋒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NA0000000~105-NA0000000 86 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