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92號
- 聲請人
- 陳慧絹
- 代理人
- 陳盛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7日屆滿(因111年6月25、26日為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27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9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鋒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NC0000000~105-NC0000000 2 200 002 鋒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NA0000000~105-NA0000000 86 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