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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莊仁杰

  • 當事人
    陳慧絹陳盛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92號 聲 請 人 陳慧絹 代 理 人 陳盛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7日屆滿(因111年6月25、26日為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27日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廖宣惟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9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鋒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NC0000000~105-NC0000000 2 200 002 鋒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NA0000000~105-NA0000000 86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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