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林隆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95號 聲 請 人 林隆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34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6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施盈如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鋒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NC0000000~105NC0000000 10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