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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林承歆

  • 當事人
    吳佳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96號聲 請 人 吳佳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1年6月25日為休息日,故順延至111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鋒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NC0000000~105-NC0000000 4 400 002 鋒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NA0000000~105-NA0000000 54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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