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96號
- 聲請人
- 吳佳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1年6月25日為休息日,故順延至111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鋒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NC0000000~105-NC0000000 4 400 002 鋒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NA0000000~105-NA0000000 54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