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26號
- 聲請人
- 擎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宗
- 訴訟代理人
- 張芝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英屬維京群島商康廷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謝榮傑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生分行 111年2月25日 91萬2870元 MS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