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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林瑋桓
  • 法定代理人
    林詩芸

  • 原告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惠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35號 聲 請 人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禾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林詩芸 代 理 人 吳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143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凱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台北分行 111年2月25日 260,351元 E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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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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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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