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元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賴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1446號 聲 請 人 元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智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111年9月23日上午9時30分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 國111年8月23日上午9時30分。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之。變更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訂宣判期日,因遠逾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3項所定之宣示期日,且提前宣判對於當事人並無不利,茲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