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1446號
- 聲請人
- 元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智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訂民國111年9月23日上午9時30分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8月23日上午9時30分。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之。變更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訂宣判期日,因遠逾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3項所定之宣示期日,且提前宣判對於當事人並無不利,茲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