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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林瑋桓
  • 法定代理人
    賴智暉

  • 原告
    元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1446號 聲 請 人 元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智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111年9月23日上午9時30分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 國111年8月23日上午9時30分。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之。變更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訂宣判期日,因遠逾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3項所定之宣示期日,且提前宣判對於當事人並無不利,茲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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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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