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144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瑋桓

聲請人
元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智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訂民國111年9月23日上午9時30分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8月23日上午9時30分。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之。變更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訂宣判期日,因遠逾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3項所定之宣示期日,且提前宣判對於當事人並無不利,茲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