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黃宜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56號 聲 請 人 黃宜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04-NY-0000000-0 1 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