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盧淑芬即鑫禧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盧淑芬即鑫禧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 (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001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城中分行 110年7月23日 20,361元 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