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63號
- 聲請人
- 盧秀春(即莊財松之繼承人)
- 代理人
- 莊誌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除字第146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1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