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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63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許筑婷

聲請人
盧秀春(即莊財松之繼承人)
代理人
莊誌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除字第146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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