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1481號 聲 請 人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中 訴訟代理人 張舒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七至十二所示之證券無效。」;另理由欄關於「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6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之記載,應更正為「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11年6月6日、111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係指判決內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本院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怡茹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48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1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0年8月1日 8,550元 SCAA0000000 3個月 002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0年9月1日 8,550元 SCAA0000000 3個月 003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0年10月1日 8,550元 SCAA0000000 4個月 004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0年11月1日 8,550元 SCAA0000000 5個月 005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0年12月1日 8,550元 SCAA0000000 6個月 006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1年1月1日 8,550元 SCAA0000000 7個月 007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1年2月1日 8,550元 SCAA0000000 8個月 008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1年3月1日 8,550元 SCAA0000000 9個月 009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1年4月1日 8,550元 SCAA0000000 9個月 010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1年5月1日 8,550元 SCAA0000000 9個月 011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1年6月1日 8,550元 SCAA0000000 9個月 012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1年7月1日 8,550元 SCAA0000000 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