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89號
- 聲請人
- 吉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仲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6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1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安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志復 第一商業銀行大坪林分行 111年3月31日 6,158,087元 A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