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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林欣苑

聲請人
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宏禮
代理人
周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001 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安康分行 110年8月31日 62,731元 U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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