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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陳乃翊

  • 原告
    林采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20號 聲 請 人 林采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52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海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駱華南 元大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11年2月5日 17,988元 A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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