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陳靜茹
- 法定代理人謝政助
- 原告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32號 聲 請 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助 訴訟代理人 劉浩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53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謝政助 聯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1年2月11日 3,450元 UI0000000 002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謝政助 聯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1年2月11日 3,750元 U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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