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石珉千
- 當事人胡月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43號 聲 請 人 胡月秀(即邱獻德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54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68ND0000000 0 1 1000 002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69ND0000000 0 1 1000 003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 0 1 457 004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 0 1 60 005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 0 1 1000 006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104 007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45 008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91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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