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王邦雄、陳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47號 聲 請 人 王邦雄(即王祖堦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5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0 1 1000 00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0 1 200 003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96 004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129 005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114 006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1 562 007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206 008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226 009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249 010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1 1000 011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209 012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