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何威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89號 聲 請 人 何威毅(即何逸僊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嚴柏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林俐如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58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2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3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4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5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6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7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8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9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10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