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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杜慧玲

  • 當事人
    晟福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93號 聲 請 人 晟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進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陳素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59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迪卡爾綜合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盟仁 元大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111年3月5日 149,150元 A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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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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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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