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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王沛元

聲請人
蘇亮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41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雅心股份有限公司 103-NY-00000-00-0 1 66,000 2 雅心股份有限公司 103-NY-00000-00-0 1 3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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