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蘇亮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蘇亮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41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雅心股份有限公司 103-NY-00000-00-0 1 66,000 2 雅心股份有限公司 103-NY-00000-00-0 1 3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