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中 代 理 人 張舒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04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1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0年8月1日 8,550元 SCAA0000000 002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0年9月1日 8,550元 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