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吳佳樺

聲請人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中
代理人

張舒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04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1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0年8月1日 8,550元 SCAA0000000 002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0年9月1日 8,550元 SCAA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