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溫祖明
- 法定代理人薛吳雪
- 原告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江美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36號 聲 請 人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吳雪 代 理 人 江美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屆滿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63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屆滿日期 (民國) 001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薛吳雪) 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1年3月5日 18,000元 0000000 111年6月13日 002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薛吳雪) 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1年4月5日 18,000元 0000000 111年7月13日 003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薛吳雪) 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1年5月5日 18,000元 0000000 111年8月13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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