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52號
- 聲請人
- 東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楊伊文
- 訴訟代理人
- 劉芮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110年9月13日 180,977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