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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林瑋桓

  • 當事人
    黃智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62號 聲 請 人 黃智慧(即黃宋彩雪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166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573 002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855 003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870 004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 434 005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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