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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8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林春鈴

聲請人
王達晨(即鍾嬌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2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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