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杜慧玲
- 法定代理人粟明德
- 原告美生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92號 聲 請 人 美生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粟明德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游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69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美生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粟明德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1年5月10日 1,738,439元 D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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