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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9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陳宣每

聲請人
海林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傅秋梅
代理人
林雯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69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鼎盛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鄭聰秀 臺灣銀行木柵分行 111年2月28日 91,550元 A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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