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海林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林傅秋梅、林雯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94號 聲 請 人 海林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傅秋梅 代 理 人 林雯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連晨宇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69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鼎盛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鄭聰秀 臺灣銀行木柵分行 111年2月28日 91,550元 A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