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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96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吳佳薇

聲請人
陳東山
代理人
何玉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6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1 750 002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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