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黃慧昌、黃涵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黃慧昌 代 理 人 黃涵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4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施盈如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0 1 1000 2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0 1 1000 3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0 1 1000 4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0 1 1000 5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0 1 1000 6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0 1 1000 7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0 1 1000 8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0 1 1000 9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0 1 1000 10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 0 1 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