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11號
- 聲請人
- 嘉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芳
- 代理人
- 張克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9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11年8月27日為週六,翌日為週日,順延至同年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欣蒂企業有限公司/吳昭雄 聯邦商業銀行大直分行 111年4月30日 44,625元 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