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冠軍股份有限公司、陳清福、白浚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48號 聲 請 人 冠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代 理 人 白浚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嬿舒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74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冠軍股份有限公司/陳清福 永豐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11年2月28日 23,52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