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73號
- 聲請人
- 正昌製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國興
- 代理人
- 吳眉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除字第17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 光復分行 110年5月31日 11,498元 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