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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9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陳靜茹

聲請人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吳雪
訴訟代理人
薛樹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9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1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薛吳雪 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1年6月5日 18,000元 0000000 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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