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蔡文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95號 聲 請 人 蔡文玉(即蔡戴如松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叡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00000-0 1 1000 2 叡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00000-0 1 1000 3 叡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00000-0 1 1000 4 叡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00000-0 1 1000 5 叡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