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張舜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19號 聲 請 人 張舜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81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南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 0 1 1000 002 南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 0 1 1000 003 南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117 004 南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254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