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郭遵國、蔡孟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23號 聲 請 人 郭遵國 代 理 人 蔡孟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72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 0 1 1000 2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 0 1 1000 3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 0 1 1000 4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 0 1 1000 5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 0 1 1000 6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 0 1 1000 7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 0 1 1000 8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 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