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郭長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長庚 代 理 人 楊軒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家鋐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8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楊雅雯 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3月25日 未記載 150,000元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