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雅可樂多股份有限公司、李道明、朱美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79號 聲 請 人 雅可樂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道明 代 理 人 朱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95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吳昭誼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87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中原食品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晃銘 臺灣銀行龍山分行 111年5月15日 新臺幣7萬7,459元 A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