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97號
- 聲請人
- 宗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瀛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期間屆滿日欄所示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89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期間屆滿日 001 金磚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3月31日 25,000元 SN0000000 111年8月9日 002 金磚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3月31日 38,000元 SN0000000 111年8月9日 003 金磚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3月31日 34,000元 SN0000000 111年8月9日 004 金磚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4月30日 38,000元 SN0000000 111年9月12日 005 金磚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4月30日 25,000元 SN0000000 111年9月12日 006 金磚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4月30日 34,000元 SN0000000 111年9月12日 007 金磚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5月31日 34,000元 SN0000000 11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