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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97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林欣苑

聲請人
宗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瀛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期間屆滿日欄所示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89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期間屆滿日 001 金磚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3月31日 25,000元 SN0000000 111年8月9日 002 金磚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3月31日 38,000元 SN0000000 111年8月9日 003 金磚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3月31日 34,000元 SN0000000 111年8月9日 004 金磚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4月30日 38,000元 SN0000000 111年9月12日 005 金磚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4月30日 25,000元 SN0000000 111年9月12日 006 金磚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4月30日 34,000元 SN0000000 111年9月12日 007 金磚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5月31日 34,000元 SN0000000 11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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