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15號
- 聲請人
- 萬成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子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09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1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舊制勞工退休基金/蘇郁卿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 111年5月16日 101,539元 A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