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肆伍形物所有限公司、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20號 聲 請 人 肆伍形物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張家禎 永豐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111年4月25日 37,800元 0000000 2 張家禎 永豐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111年3月10日 18,900元 0000000 3 張家禎 永豐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111年5月25日 37,8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