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許桂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23號聲 請 人 許桂櫻(即林劍秋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9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79-NX-27023-8 1 300 002 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0-NX-44132-4 1 149 003 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1-NX-64859-0 1 751 004 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2-NX-86650-2 1 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