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49號
- 聲請人
- 廖清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9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949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台灣馬自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商業銀行光復分行 民國 111年5月31日 新臺幣 1萬5,000元 A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