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廖清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49號 聲 請 人 廖清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91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949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台灣馬自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商業銀行光復分行 民國 111年5月31日 新臺幣 1萬5,000元 A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