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黃珮如

  • 原告
    廖清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49號 聲 請 人 廖清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91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949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台灣馬自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商業銀行光復分行 民國 111年5月31日 新臺幣 1萬5,000元 AE0000000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