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63號
- 聲請人
- 經兆國際法律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聖鈞
- 代理人
- 鄭安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一一年度司催字九二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本票,經本院以一一一年度司催字第九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963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受 款 人 面 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03.10 未載 經兆國際法律事務所 玖萬元 FR0000000 付款地:新北市○○區○○路○段○○○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