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健發、巫育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82號 聲 請 人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代 理 人 巫育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61號公示 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111年度除字第198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健發 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1年5月16日 29,925 JE0000000 2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健發 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1年5月16日 22,785 J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