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海昌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國田、王一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95號 聲 請 人 海昌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田 代 理 人 王一帆 張嘉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99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汪南平 第一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1年1月10日 38,000元 P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