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95號
- 聲請人
- 海昌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國田
- 代理人
- 王一帆
張嘉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99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汪南平 第一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1年1月10日 38,000元 P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