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57號
- 聲請人
- 彭維辰(即陳玉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6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05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建碁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0 1 161 2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29 3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75 4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