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58號
- 聲請人
- 昀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孟騏
- 代理人
- 李蓮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68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1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05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昀盛有限公司/段潤萍 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 110年7月5日 16,150元 L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