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81號
- 聲請人
- 徐昊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5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英屬維京群島商心動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盧偉雄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0年10月28日 4萬9800元 HP0000000